跳到主要內容區

網路/數位性暴力宣導專區

看不見的傷痕 — 認識數位/網路性別暴力
📱 Digital Sexual Violence Awareness

滑開手機之前
先認識看不見的傷痕

你以為只是轉傳一張圖、開一個玩笑?在網路世界裡,每一次未經同意的散布,都可能成為別人一輩子的噩夢。這不是別人的故事——可能就發生在你我身邊。

1/3
的 35 歲以下年輕女性
曾遭受網路性騷擾
Pew Research Center, 2021
90%
的私密影像未經同意外流
受害者為女性
Cyber Rights Organization
引述 NCII 相關研究
它不只有一種面貌
依行政院跨部會研商會議所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係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共分為以下十大類型。
🤔

你知道嗎?

「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私密照」「偷看別人手機裡的私密照片」——這些行為都可能已經觸法!往下看看哪些行為屬於數位性暴力。

📍

1. 網路跟蹤

反覆傳送攻擊或恐嚇性訊息、對他人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透過 GPS 定位或網路使用紀錄跟蹤監視他人活動;或監視、蒐集他人網路資訊後違反其意願與之接觸。

📸

2.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性/性別私密資料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

3. 網路性騷擾

未經同意傳送猥褻文字、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如露骨性意味的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的挑逗言論。

🗯️

4.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或基於性別對他人行為或遭遇進行嘲笑與貶低,乃至鼓吹性別暴力。

⛓️

5. 性勒索

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對他人進行勒索、恐嚇或脅迫。

🔍

6. 人肉搜索

透過網路搜索取得未經他人同意揭露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私密資料,並加以散布。

⚠️

7. 基於性別偏見之強暴與死亡威脅

基於性別偏見,以強制性交或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

🕸️

8. 招募引誘

運用網路或數位方式遂行人口販運,如佯稱提供工作機會、使用盜用圖片或內容製作虛假廣告引誘他人;或利用網路聊天室等傳遞人口販運訊息。

🔓

9. 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

非法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觀覽、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個人資料,例如侵入網路攝影機取得他人影像。

🎭

10. 偽造或冒用身分

偽造或冒用身分以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侮辱或接觸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遂行恐嚇威脅,或據以製作身分證件供詐欺之用。

關掉螢幕,傷害不會跟著消失
「又沒碰到你,有什麼好難過的?」——這是最常見的誤解。網路上的傷害,對身心的影響一點都不比現實中少。
😰

心理健康嚴重受創

焦慮、憂鬱、失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是常見的心理反應。受害者可能長期處於恐懼與羞恥感中,嚴重影響上課、考試和日常生活。

🫥

被孤立、被指指點點

受害者常因社會的汙名化而被責備(「誰叫你要拍」),導致不敢說出來、退出朋友圈,甚至被迫轉學或休學。

😨

影像一旦外流,恐懼無止盡

網路內容一旦流出便幾乎不可能完全刪除。受害者可能長年擔心影像再次出現在某個角落,形成持續的心理壓力。

💔

很難再相信別人

經歷背叛後,受害者可能對親密關係產生深層的不信任感,影響未來建立健康人際關係的能力。

這些行為,是會被關的!
很多人以為「網路上的事不算犯罪」——大錯特錯。台灣的法律已經明確把這些行為入罪,而且罰得很重。
核心法律一

《中華民國刑法》

增訂第 28 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報案時最主要引用的法條

§ 319-1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偷拍、側錄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偷拍者,或意圖散布而犯本罪者: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未遂犯亦罰之 / 本罪須告訴乃論

§ 319-3 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復仇式色情(NCII)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依影像來源不同,刑責逐級加重:

基本型: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影像來自偷拍(§319-1):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影像來自強制攝錄(§319-2):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遂犯亦罰之 / 基本型須告訴乃論

§ 319-4 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罪
Deepfake 換臉造假

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散布該不實性影像者,亦同。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販賣不實性影像者: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
加重情形:強制攝錄(§ 319-2)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強制攝錄性影像,或使本人自行攝錄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再藉此進行性勒索(如威脅散布以索取金錢),另可能觸發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刑責更重。

核心法律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建立網路違法性影像的限制瀏覽與移除機制

§ 13 網路犯罪內容限制瀏覽與移除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 180 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施行細則 § 7 網路業者下架時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涉有犯罪嫌疑情事,應通知網路業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受通知後,應立即以書面令網路業者於下列時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相關網頁資料:

性侵害犯罪:24 小時內下架
刑法 §319-1~§319-4 之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72 小時內下架

※ 書面內容應包括犯罪網頁資料保留 180 日之起訖日期

核心法律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未滿 18 歲是絕對保護——就算「對方同意」也一樣違法

§ 36 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

無論兒少是否同意,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即構成犯罪。依行為手段不同,刑責逐級加重:

基本型(拍攝、製造、重製):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100 萬元罰金
招募、引誘、媒介使兒少被拍攝或自拍: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遂犯亦罰之 / 相關物品及工具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

§ 38 散布兒少性影像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及相關物品。

散布: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而持有: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未遂犯亦罰之 / 查獲物品均沒收

§ 39 持有兒少性影像

即使沒有散布,光是「無正當理由持有」(例如存在手機或硬碟裡),就會面臨處罰:

付費持有兒少性影像: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100 萬元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 6 萬~60 萬元罰金
持有兒少性相關圖畫等物品(首次查獲):罰鍰 1 萬~10 萬元,並得令接受輔導教育
第二次以上查獲:處 2 萬~20 萬元罰金

※ 查獲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均沒收

其他相關法律
《跟蹤騷擾防制法》

若數位性暴力伴隨持續性的網路監控、傳送騷擾訊息,令人感到畏怖,可能同時符合跟騷法的定義,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

《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涉及「人肉搜索」(Doxing),惡意公布他人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資,則涉及違反個資法。

「因為我相信他/她啊⋯⋯」
數位性暴力的受害者,很多時候不是被陌生人攻擊,而是被最親近的人傷害。以下是校園中最常見的情境。
😍

熱戀期

「我們感情這麼好,傳幾張私密照給對方很正常吧?」
「他/她說只有自己會看,不會給別人。」

💔

分手後

「不刪掉我的照片,我就讓全班都看到。」
「你要是敢跟別人在一起,我就把影片傳到群組。」

😰

噩夢開始

影像一旦外流,就像潑出去的水——再也收不回來。被傳到群組、論壇、色情網站⋯⋯可能跟著你一輩子。

💡

真正愛你的人,不會要求你拍私密照

如果對方用「你不傳就是不信任我」「別人的男/女朋友都會傳」來說服你——這不是愛,這是情感操控。

再怎麼相愛,感情可能會變,但影像一旦存在就永遠存在。今天的男女朋友,未必是明天的。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從一開始就不拍

✗ 常見迷思

「我用閱後即焚傳的,很安全」

✓ 事實

對方可以截圖、錄螢幕,閱後即焚也會留下紀錄,完全無法保證安全。

✗ 常見迷思

「反正沒有拍到臉,認不出來」

✓ 事實

身體特徵、背景環境、EXIF 資訊都可能被用來辨識身分。而且光是知道「有這些照片存在」本身就是巨大的心理壓力。

✗ 常見迷思

「我們互傳,所以對方也不敢外流」

✓ 事實

分手後的憤怒、報復心理,或是手機被偷、帳號被盜,都可能讓影像失控流出。互相持有不是保險,是雙倍風險。

不拍、不傳、不持有
這三件事,是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的底線
📵
不拍
不偷拍別人,也不要自拍私密影像。就算是傳給男女朋友,分手後你完全無法控制那些照片的去向。從一開始就不拍,才是真正的安全。
🚫
不傳
收到別人的私密影像?不轉傳、不截圖、不分享。按下「轉傳」的那一秒,你就從旁觀者變成加害者。
🗑️
不持有
不下載、不儲存任何兒少性影像。光是「存在手機裡」就是犯罪,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不管你是想保護自己,還是想幫助正在受傷的朋友,下面這些事情你現在就可以做。
2FA ON
01

管好你的帳號和隱私

檢查 IG、Threads、TikTok 等社群的隱私設定,避免在不明平台分享個人資訊。使用強密碼並開啟雙重驗證。

截圖 存證 !
02

遇到了?先截圖存證!

立刻截圖、錄影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對話紀錄、網址、帳號資訊),千萬不要因為害怕就自己刪掉。

老師, 我需要幫忙... 💚 📞 113
03

這不是你的錯,說出來

告訴你信任的大人——老師、家人、輔導室。也可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會有人幫你。

🖼️ 轉傳 不截圖 不下載 不轉傳
04

看到別人的照片?不傳!

看到私密影像不轉傳、不下載、不截圖。每按一次轉傳,都是對那個人的再一次傷害。拒絕當幫兇。

🚩 檢舉下架 🚩 🚩
05

檢舉!要求平台下架

在各平台直接檢舉違規內容並要求移除。依法,平台業者有義務在接獲通知後限期下架。

⚖️ 法律 🛡️ ⚖️ 法律扶助
06

了解法律,保護自己的武器

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法律保障。必要時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法律協助,勇敢追究加害者。

你不是一個人 🤝

如果你或你的朋友正在經歷這些事,請記得:說出來不丟臉,求助是最勇敢的事。以下資源全年無休。

本頁面僅供校園公益宣導用途 / 類型定義參考行政院「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 / 如有錯誤歡迎來信指正

登入成功